103.05.21修正
◎ 借閱證申請:
- (一)專業人員借閱證(綠色):
1. 早療通報轉介中心之工作人員、志工。
2. 早療相關醫療、教育、早療實習生、社工人員。(專業人員為目前任職於相關早療團體工作人員、醫療相關專業人員、教育相關專業人員,但不包含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;研究或實習期滿即失效) - (二)幼兒借閱證(粉紅色):
1. 需設籍於臺北市,並為早療通報轉介中心之服務對象,且為六歲以下(或確定緩讀通過)之早療幼兒。
2. 僅以早療幼兒名字作為借閱證辦理。 - (三)經資格審核後發給新借閱證,初次借閱則需持有健保卡或其他相關證件,以利核對借閱證資料。
- (四)借書時需攜帶借閱證:於每一次借閱圖書資料時,請出示借閱證。
- (五)申請資料若有變更,應向本中心辦理更正;本證遺失時,應立即向本中心掛失,重新申請。如有冒用情事,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。
◎ 資料借閱規定:
- (一)借閱人限持借閱證,方可外借圖書資料;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,每人每次以7本為限。
- (二)借閱期限:
書類 對象(早療幼兒/中心人員及專業人員) 圖書借閱期限 A圖書類(中/英及兒童) 1個月 B視聽資料類 1個月 C期刊及雜誌類 當季或當期 限內閱 過季或過期 1個月 D工具類
(學術論文及相關研究、社會福利相關資源)不外借 - (三)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、缺頁、圈點、評註或污損等,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,應於借閱時聲明。
- (四)借出圖書資料若本中心急需收回時,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。
◎ 借閱及還書時間:
- (一)開放時間:
週一至週五:上午09:00~12:00 下午14:00~17:00 - (二)申請借閱證及借、還書請於開放時間結束前10分鐘停止受理。
- (三)經政府公告之休假日(國定假日)及中心打蠟、消毒不對外開放。
◎ 逾期、遺失或毀損、停權及賠償責任:
- (一)逾期歸還圖書資料者,按逾期天數停借:若有逾期之情形,該閱覽證依其逾期天數停借,惟停借期限上限為一年;停借期間,不得內閱視聽資料。
- (二)借閱圖書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,如有遺失、毀損、圈點、評註或缺頁等情事,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,期刊、報紙以相同名稱及日期者為限,視聽資料以原借閱版本為限,向原典藏單位辦理賠償。
- (三)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,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所屬學校或其家人。
- (四)借閱人經審查發現遷移外縣市,或進步已無遲緩、入小學者,借閱資格即失效,並收回借閱證,僅提供現場看書及使用電腦設備。
◎ 其他規定:
- (一)進入親子園地須衣著整潔,保持安靜,維護環境清潔,不可有嬉戲追逐、隨地吐痰、吸菸、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;並將行動電話、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。
- (二)本中心各項設備,應妥善使用,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。
- (三)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,並不得張貼廣告、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。
- (四)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、書包及手提袋,應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,本館不負賠償之責。
- (五)違反本規定時,經本中心人員規勸不聽者,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,請其離開或暫停其閱覽權利;情節重大者,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