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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本府教育局辦理「臺北市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」相關資訊

親愛的家長:您好!

轉知本府教育局辦理「臺北市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」相關資訊。

 

若您的孩子設籍臺北市(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),於民國107年9月1日前出生(含 9月 1日當天),年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(含發展遲緩)學齡兒童。可依以下說明報名小一新生入學特殊教育需求鑑定及安置作業。

 

您可備妥相關基本資料及補充資料後,於112年11月27日至112年12月8日(週一至週五 09:00-16:00)至設籍學區國小報名(隨父母就讀者於父母任職學校報名) 。報名時需檢附相關資料如下:

 

(一)檢附基本資料

1.報名表

2.全戶戶口名簿正本(含詳細記事、正本驗畢發還)及影本1份、申請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實際居住說明書。 

3.相關證明文件(具有下列文件其中一項即可報名)

(1)身心障礙證明 (未逾重新鑑定日期者)正本(驗畢發還)及影本1份。

(2)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地區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(下次評估日期在報名日期之後者;倘評估綜合報告書未註明下次鑑定日期,則以評估綜合報告書日期在報名日期前1年內者為有效)。 

(3)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地區醫院半年內診斷證明(診斷書開立日期在報名日期前6個月內者)。 


 (二)特殊教育需求評估補充資料

1.依各障礙類別,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:

(1)聽覺障礙學生須檢附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、區域醫院、地區醫院或臺北市聽資中心出具之聽力檢查結果及聽力圖(評估日期於收件截止日前 6 個月內);如已配戴助聽輔具者,請一併檢附配戴助聽輔具後之聽力檢查結果及聽力圖。

(2)視覺障礙學生須檢附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、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核發之視覺相關診斷證明書(開立日期於收件截止日前6 個月內);如曾接受功能性視覺評估者,請一併檢附評估結果報告書。

(3)身體病弱學生須檢附可佐證其身體病弱,需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之診斷證明。

(4)自閉症學生檢附兒童精神科專科醫生之診斷證明。


2.學生倘於學前階段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或早期療育,請檢附下列相關資料(可擇要提供):

(1)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。

2)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112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。

(3)六個月內教學(巡迴)輔導及評估摘要資料。

(4)學前輔具需求評估資料。

(5)早期療育服務資料。


相關表格可至「西區特教資源中心網站\檔案下載\小一新生入學鑑定安置」下載(網址: 小一新生入學鑑定安置檔案下載

 

有關其他入學鑑定安置、國小特教服務及相關說明,您可以參考附件「臺北市入國小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家長手冊」

 

如有其他相關疑問,您可逕洽主辦單位:教育局西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詢問(電話:2308-6378#303、207)或洽詢各區早療社區資源中心(聯絡方式請見: 早療社區資源中心)。